广东省监狱罪犯个人钱款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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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监狱罪犯个人钱款管理,保障罪犯合法权益,根据《监狱法》、《关于加强监狱生活卫生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和《监狱罪犯生活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监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严禁保存和使用现金,其个人钱款由监狱监管、银行托管,收入、支出及核算由监狱管理。
第三条 监狱在银行开设罪犯个人钱款总账户,对看守所交付执行刑罚、其他监狱调入、监外执行或假释后重新收监的罪犯,在入监后的10个工作日内委托银行设置个人子账户,用于保存和管理其个人钱款的收入支出。
第四条 罪犯个人钱款管理实行分账管理、限额消费、禁止透支、与改造表现挂钩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省监狱管理局生活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省内各监狱罪犯个人钱款收支、购物管理工作监督指导,规划财务部门负责罪犯个人钱款财务管理工作监督指导,信息技术部门负责信息技术工作监督指导。
第六条 监狱生卫部门组织落实罪犯个人钱款收支、购物等管理,财务部门组织做好罪犯个人钱款财务管理。
监狱狱政管理部门为罪犯个人钱款管理提供罪犯有关信息支持,刑罚部门提供财产性判项信息支持,劳动改造部门提供劳动改造信息支持,信息技术部门负责信息技术支持。
第七条 监狱有关业务部门负责组织落实与本部门业务相关款项收支录入与审批,监区配合做好罪犯个人钱款收支、购物登记和发放、结账移交等工作。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八条 罪犯个人钱款收入分为劳动性收入及非劳动性收入。
劳动性收入包括监狱发放的劳动报酬,高温补助,稿费及奖金等收入。
非劳动性收入包括入监移交款,监狱发放的日用品补助费、帮扶款、慰问金,罪犯亲属转账款,帮教单位、使领馆给付的帮教款,利息,以及在押期间出售房屋、拆迁补偿、继承、离婚分割钱款等特殊的合法收入。
第九条 罪犯可接收监狱监管改造系统内登记的罪犯亲属给付的顾送款,监狱鼓励罪犯亲属采用银行实名转账至罪犯个人钱款账户的方式。
第十条 监狱对罪犯个人钱款实行分账管理。入监移交款、日用品补助费、顾送转账款、帮教款、帮扶款、慰问金、利息,在押期间出售房屋、拆迁补偿、继承、离婚分割等特殊的合法钱款列入A账,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超出的钱款列入C账。
高温补助、稿费、奖金列入B账;监管改造系统登记的罪犯亲属以外或无转账人信息的转账款列入D账。
第十一条 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的罪犯,劳动报酬应优先用于履行财产性判项。每月劳动报酬的50%列入D账,除履行财产性判项外只可在刑满释放时提取;其余50%列入B账。
第十二条 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或无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每月劳动报酬按下列比例计提刑释储备金列入D账,剩余列入B账。
余刑5年(含)以上的,计提10%;余刑3至5年的,计提15%;余刑3年(含)以下的,计提20%。
第十三条 监狱发放以外的收入,单次或半年内累计超过1万元的,监狱应排查转账人与罪犯的关系,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处置。
第十四条 老病残、无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无会见、无通信、无转账的罪犯,A账余额低于5百元的,经罪犯本人申请,监区同意后,可从C账转出部分钱款到A账,转入A账后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
第十五条 经鉴定没有或只有部分劳动能力的罪犯,每月可从A账转出一定金额至B账,最高不超过3百元,具体金额由监狱规定。
第十六条 日用品补助费按罪犯生活管理信息系统每月5日登记的现押人员发放,金额按省监狱管理局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现金收入由监狱有关业务部门收款后编制收入明细表,审批后交财务部门存入个人钱款账户。非现金收入,由监狱相关业务部门组织编制收入明细表,经审批确认后交监狱财务部门转账至个人钱款账户。
各项收入明细编制责任部门为:劳动改造部门负责罪犯劳动报酬及高温补助;狱政管理部门负责罪犯入监时看守所移交、其他监狱调入、监外执行或假释后重新收监的罪犯个人钱款,以及外国使领馆给予罪犯的帮教款;教育改造部门负责帮教单位给予罪犯的帮教款,稿费;生卫部门负责日用品补助费、帮扶款、慰问金等;奖金由相关业务部门各自负责。
第十八条 外币转账款由监狱按结汇当天国家挂牌公告的汇率兑换为人民币后存入罪犯个人钱款账户。
第十九条 罪犯个人钱款由银行托管期间,从钱款到账之日起至销户清算日止,按国家储蓄存款利率及方法计付利息。
第二十条 除入监移交款,在押期间出售房屋、拆迁补偿、继承、离婚分割等特殊的合法钱款收入需由罪犯签名确认外,其余收入无需罪犯签名确认。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罪犯个人钱款支出范围包括履行财产性判项,补贴家用,捐赠,支付医疗保险个人参保缴纳费用,购书报杂志,培训考试,亲情电话,购物,购药,出(离)监等支出。
第二十二条 各项支出须为罪犯自愿,或经法律程序后从其个人账户转出款项,严禁透支、挪用,严禁用于监狱伙房食品消费。
第二十三条 罪犯的生效判决中涉及财产性判项,或补贴家用、捐赠支出,罪犯可向监区提出使用账户余额履行的申请,由监狱协助履行,履行完毕后,汇缴凭证应及时存放于罪犯档案副档。
第二十四条 罪犯购物实行监狱制定目录、罪犯申购、供应商送货至监区的管理模式,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对购物消费金额有限制的,按限额标准执行。
监狱可根据罪犯改造成绩在限额内进一步细化购物额度,中秋、春节等传统节日可提高消费限额两百元。
第二十五条 监狱每月组织罪犯购买个人日常生活学习用品、食品、香烟等物品一至两次。监狱根据罪犯日常生活需求,对各购物品种设置购买限量,罪犯根据监狱公布的购物目录在限额、限量内自主选购。
有正常劳动能力的罪犯,A账只能购买生活日用品、学习用品;没有或只有部分劳动能力的罪犯,A账可购买生活日用品、学习用品、调味佐料、营养品,低档烟草。
B账可购买食品、烟草、A账物品,购买礼物赠送亲友等。
第二十六条 监狱在罪犯选购物品后冻结购物款项,按监区(分监区)汇总需求后交供应商组织货源,由供应商送货至监狱,监狱按《广东省监狱罪犯生活物资验收管理办法》验收后组织分发,罪犯签收货物后,监狱将购物款项汇总转账给供应商。
第二十七条 下列情形不计入购物消费限额:
购买学习用品,购买礼物赠送亲友,患病罪犯自愿购买治疗疾病所需药品等。
第二十八条 除购物外的支出,由监狱有关业务发起部门或监区编制支出明细表,冻结有关款项,由罪犯确认(法院裁定强制执行除外)、部门领导审批后提交给监狱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收到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款项转账给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九条 罪犯个人申请支出产生的转账手续费由其个人支付。
第三十条 罪犯可选择将C、D账钱款存定期,金额及期限由罪犯根据银行的规定自主选择。D账钱款在罪犯刑满释放时一次性结清发放。
第三十一条 刑满释放、调离、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的罪犯,监狱应在其离监前五个工作日内办理销户,结清其个人钱款余额,于离监前办理签收手续,交付给罪犯本人或调入监狱,罪犯无法接收的可交付给其亲属。
第三十二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其遗存钱款应作为罪犯遗产依法处理,无人接收的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无主财产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罪犯个人钱款收支按月结算,作为狱务公开内容,接受有关执法部门、罪犯本人及其亲属查询核对,不向其他人公示。
罪犯对账目有疑问的,应在次月内提出,由监狱管理人员查核,确实有误的应及时更正。
第三十四条 监狱每月将《罪犯个人款项月报表》报省监狱管理局生活卫生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 罪犯个人钱款有关凭证、台账参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监狱管理局负责解释,各监狱应根据本办法及监狱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罪犯零花钱管理办法(试行)》和《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罪犯供应站管理办法(试行)》(粤狱〔1997〕1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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