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执行】减刑是要提前半年缴纳罚金吗?
首先要说明的是,依法履行财产性判项是罪犯的义务,履行财产性判项只是减刑的其中一个条件,缴纳罚金并不意味着必须能够获得减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罚金刑,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至迟不超过六个月。被判处罚金项的,应当在法院判决或裁定生效后尽快履行,而非等到入监服刑达到可以申请减刑的时间条件后才开始履行。
最后,罚金是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罪犯家属可以代为履行,一般向原判法院申请履行,缴纳完罚金后,法院或银行会开出缴款收据,家属应当及时将收据原件提交到监狱机关查检留存,提交方式有两种,一是在会见时将票据交给所在监区或监狱刑罚执行科;二是通过邮寄、快递的形式寄到监狱。请注意:千万不要将原本打算履行财产性判项的钱打到服刑人员在监狱的个人零花钱账户上,监狱不代为接收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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